根据5月15日央行官网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人民银行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促进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14日。
适用范围:
据《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将严重失信的机构或个人列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并记录、共享、公示相关信息等管理活动。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三是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