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国家外汇局: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行为“不刑不罚”监管漏洞
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外汇交易日益活跃,伴随而来的非法买卖外汇活动,严重威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示范程序衔接路径,防止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因“不刑不罚”而产生监管漏洞。
聚焦当前困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的管辖难题。在“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协调联动,通过与外汇管理部门协商,明确刑事案件管辖地与外汇违法行为地不一致,且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所在地没有外汇管理部门,需要先行确定管辖外汇违法行为的外汇管理部门的,可以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外汇管理部门就管辖问题协商。在“赵某萍、姚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与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协商,明确管辖存在争议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同级外汇管理部门认为其无管辖权的,可以通过内部层报确定管辖。
强化对外汇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打击。司法实践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但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由于缺乏主观故意,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陈某红、吴某荣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就能否处罚个人非法出借外汇账户违法行为的问题展开多次探讨,明确非法出借外汇账户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及标准,消除追责盲区。在“樊某、赵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中,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樊某等三人从事营利性和未营利性的变相买卖外汇、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的违法行为均应被行政处罚,并有针对性地梳理案件证据移送,外汇管理部门依法对樊某等三人处以140万元至286.7万元不等的行政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提醒,社会公众买入和卖出外汇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在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交易秩序的,属违法行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社会公众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利用正常跨境经贸往来中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协助地下钱庄团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经营活动,或为地下钱庄团伙非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此类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即使不被刑事起诉,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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